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完成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