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政府开展统计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统计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数据采集、数据核实、数据分析运用和业务培训等活动。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严格履行合同。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调整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与委托无关的统计活动。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严格履行合同。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调整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与委托无关的统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