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统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存储备份机制,保障统计资料安全。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保存期限和汇总性统计资料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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