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获得的下列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三)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五)通过统计调查收集的有关统计调查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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