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公布的统计资料保持一致,并注明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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