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三十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三十条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和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相同指标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以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相同指标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以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