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公布的统筹管理,保障公布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对外公布。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和频率,按照计划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计划公布的,应当提前告知并说明理由。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取得的统计资料,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予以公布。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时,应当说明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等情况,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
调整或者修改已公布统计资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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