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方法,开发利用社会数据资源,丰富政府统计数据来源。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协议合作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数据资源。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与社会数据资源权利人明确数据使用目的、数据内容、使用方法、保密要求和公布方式等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协议合作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数据资源。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与社会数据资源权利人明确数据使用目的、数据内容、使用方法、保密要求和公布方式等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