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分析、数据评估等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调用与统计工作有关的行政记录资料、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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