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实现各自业务领域统计数据资源的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综合协调。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展统计活动时,应当利用共享的统计数据资源,避免重复采集,提升工作效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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