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统计检查职权,查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对本部门和本业务领域统计调查对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统计工作责任,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并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对本部门和本业务领域统计调查对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统计工作责任,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并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