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接到有关违反统计工作规定的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