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中从事统计执法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经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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