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中从事统计执法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经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