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泄露统计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泄露统计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