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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