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单位、有效期限、批准文号等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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