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单位、有效期限、批准文号等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