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统计活动,包括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