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统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统计活动,包括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统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