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和含有配套绿化、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绿地、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的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绿化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含有配套绿化的建设项目,统一由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