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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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第二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
第三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
第四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绿化管理部...
第五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
第六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
第七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绿化发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
第九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绿化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
区绿化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分...
第十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市绿化系统规划、区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
第十一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公共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第十二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
第十三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
第十四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其中,道路绿地由...
第十五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配套绿化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
第十六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
第十七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的具体...
第十八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法律、行政法规有资质要求的,...
第十九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
(一)关...
第二十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在组织建设公共绿...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绿化工程开工...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和含有配套绿化、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行道树的养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养护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新建下列管线、设施或者新种树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迁移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养护单位申请迁移树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迁移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材料。其...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
第三十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养护单位申请砍伐树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
(二)树木补植计...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占用绿...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
(一)迁移或者砍伐树木;
(二)临时使用绿地、占用绿地;
...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绿化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全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信息。
...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绿地建设、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市和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建设和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绿化建设的,由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绿化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临时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绿化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绿化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决...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