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市绿化系统规划、区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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