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新建下列管线、设施或者新种树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九五米;
(二)架设电杆、设置消防设备等,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
在新建绿地或者规划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
(一)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九五米;
(二)架设电杆、设置消防设备等,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
在新建绿地或者规划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