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修剪需求告知区绿化管理部门。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性事故导致树木倾斜影响管线安全的,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同时向所在地区绿化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报告。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修剪需求告知区绿化管理部门。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性事故导致树木倾斜影响管线安全的,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同时向所在地区绿化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报告。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