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迁移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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