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