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
临时使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使用绿地时一并提出。
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缴纳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并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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