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占用绿地面积、补偿措施、地形图、权属人意见、相关用地批文、扩初设计批复等材料。其中,道路拓宽占用绿地的,还应当提供道路红线图、综合管线剖面图。
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