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事先征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同意。
调整其他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调整其他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