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绿化违法行为不查处、包庇、纵容的;
(二)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一)对绿化违法行为不查处、包庇、纵容的;
(二)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