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指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等。
本条例所称公共绿地,是指公园绿地、街旁绿地和道路绿地。
本条例所称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化设施,是指绿地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以及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本条例所称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等为方法的绿化形式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公共绿地,是指公园绿地、街旁绿地和道路绿地。
本条例所称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化设施,是指绿地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以及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本条例所称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等为方法的绿化形式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