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绿化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绿化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决定,由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或者由区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