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