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临时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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