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