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完成建设的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拆除临时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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