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绿地建设、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市和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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