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全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信息。房地、市政、水务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部门应当向绿化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绿化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