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绿化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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