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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