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