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