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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