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