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法律、行政法规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