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以及激励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绿色民用建筑(含绿色居住建筑、绿色公共建筑)和绿色工业建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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