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商务、绿化市容、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