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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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
第四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
第五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积极应对老龄化是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本市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
第六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
第七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商务、绿化市容...
第八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以下简...
第九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工会、共产主...
第十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市支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和老龄科学研究,支持老年医学研究。
本市实行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一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
第十二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二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第十三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四条 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不得忽视、冷落...
第十五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五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不得因...
第十六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个人财产,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或...
第十七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七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对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负有...
第十八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八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
第十九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九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
第二十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本市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制定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市通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本市建立基本养老金正...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市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应当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不同年龄段提供涵盖高...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救助。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最低生...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配租、配售廉租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在选房、配房等...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生活保障、养老...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对具有照料护理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对其失能程...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全市养老服...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从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的管理和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托养、助餐、医...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专业机构,为失能...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工作,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年...
第四十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在养老机构内设置...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接受投诉、举...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支持社区低龄老年志愿者开展与高龄老年人的结...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卫生计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制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区...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经济信息化、商务、金融等部门应当制定支持老龄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和引导企业研...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不断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八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务,在公共交通场所和站点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在有...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九条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邮政等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和便利服务,并在服务网点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
第五十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鼓励实行市场调...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一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人民法院应当在...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五条 本市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为老年人发挥专业知识技能创造条件。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和扶持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加强老年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老...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七条 本市为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本市制定法规、规章和公...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发展老年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九条 区、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的分布状况,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拒绝履行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和...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未依法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