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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