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社区养老服务规范的要求,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享受政府税费减免或者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收回已经减免的税费和发放的补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