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二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二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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