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二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二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