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一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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