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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